修正公告「H5或H7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場,須有畜牧場登記證或飼養登記證始能進行復養申請程序之哨兵家禽試驗或環境監測」

【主旨】

修正公告「H5或H7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場,須有畜牧場登記證或飼養登記證始能進行復養申請程序之哨兵家禽試驗或環境監測」為「H5或H7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案例場,須有畜牧場登記證或飼養登記證始能進行復養申請程序之哨兵家禽試驗或環境監測。但學校單位飼養家禽做教學使用且飼養規模未達畜牧法第四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飼養規模以上者,不在此限。」,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4條第1項及本府107年12月28日府動防一字第1073401318號公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