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

法規名稱:宜蘭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民國 92 年 07 月 09 日
發文字號:府秘法字第0920083550號
法規體系:農林魚牧
第 1 條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輔導畜牧產銷,防止畜牧污染影響環境品
質,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宜蘭縣境內新設置之畜牧場,應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本自治條例所稱畜
牧場,係指飼養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指定公告規模之家畜、家禽生產場所
第 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新設置畜牧場。
一、依本縣農情調查家畜、家禽數量超過全縣或各鄉 (鎮、市) 年度預定
    生產目標數。
二、都市計畫或風景區範圍內者。
三、距離非自有住宅、商店、廠房、機關、學校一○○公尺範圍內。
四、經鄉 (鎮、市) 公所認定有影響環境衛生之虞者。
本自治條例公布前,經歷年農情調查有案之畜牧場准予繼續經營。但不得
改建。

第 4 條
畜牧場經營人依前條規定辦理新設置畜牧場,應併同申辦畜牧場登記,並
檢具相關文件向轄區所在地鄉 (鎮、市) 公所提出申請,經初審後報本府
核定。
第 5 條
新設置之畜牧場登記、管理事項,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規定
辦理。
第 6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