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養鵝協會
114年度養鵝場導入污染防治淨零智慧循環永續設施(備)補助作業要點◎經農業部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農牧字第1140710375 號函備查
一、依據:
中華民國養鵝協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農業部本(114)年編列「疫後增進
畜牧業經濟韌性協助措施-導入污染防治淨零智慧循環永續設施(備)計畫-禽
畜糞」(計畫編號:114疫後-4.1-牧-03)項下,辦理補助畜牧場設置固液
分離機補助案(以下簡稱本案),提升畜牧廢棄物處理效能並降低異味與疫病
風險,改善養鵝場之整體環境,建立符合環保法規之經營環境,特訂定「
114年度養鵝場導入污染防治淨零智慧循環永續設施(備)補助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案作業流程:
(一)由本會邀請動物科學、生物機電等領域專家,籌組「114年度養鵝場導入
污染防治淨零智慧循環永續設施(備)補助案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
員會)後,再由本會於審查委員會邀選審查委員,並辦理本案相關之要
點訂定、受理案件、文件審查、現場訪視、資格遴選、現場驗收及撥付
補助款等工作。
(二)審查委員會及現場驗收將邀請農業部出席,現場驗收完成後由本會函知
驗收結果;驗收結果通過者,由本會逕行撥款。
三、補助對象資格與應檢附文件:
(一) 補助對象與資格:
1、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畜禽類別包含養鵝。
2、補助對象需為畜牧場負責人。
(二) 檢附文件:
1、申請書(附件一),如申請二場以上,則須標示申請優先順序。
2、畜牧場登記證書及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畜牧場場址近三個月內地籍謄本。
4、(簡易)廢水排放許可證影本(非屬水污染防治措施規模者免附)。
5、設備規格型錄。
6、估價單(含稅價)。
7、設備預定設置地點照片 2 張(遠照及近照各 1 張)。
8、配合政府或學術單位執行相關政策之證明(無者免附)。
9、參加全國性或地方性畜牧產業團體證明。
10、切結書(附件二)。
(以上第1至第10為應檢附文件,且各文件每一頁皆須加蓋畜牧場章及
其負責人章)
四、補助評分標準與配分:
(一)申請者身分及應檢附文件之符合性,權重佔比15%。
(二)申請補助項目設備產地(非屬中國大陸廠牌為原則)、設置地點、規格與
金額之合理性,權重佔比20%。
(三)申請者場域條件、規模及處理量能,權重佔比20%。
(四)曾配合政府或學術單位執行相關政策,權重佔比15%。
(五)參加全國性或地方性畜牧產業團體,資格越久分數越高,權重佔比30%。
(六)以分數高低排定審查順序,同分者以送件時間排定優先順序。
五、補助項目、場數及額度:
(一)本案計畫經費新臺幣1500千元,補助固液分離機共15場。
(每場最高補助上限新臺幣100千元/場,補助對象配合款須超過 1/2)。
(二)申請場5年內未接受相關政府機關補助相同項目,且所購置設備均應為
本(114)年1月1日起新購置設施(備),並須取得本年度出廠證明(設備
中馬達需為113 年(含)以後生產製造)及發票等證明。
(三) 補助為未稅金額。工資、試車、雜支及耗材等非補助項目。
(四) 申請人以一場為優先,本補助案得依評選結果調整受補助場數及金額。
六、申請程序及審查作業:
(一)本要點經農業部核備後,本會將公告於官網及通知本會有效會員。請有
意申請補助者自行上網【網址:http://www.goosetw.org/】下載申請
書。
(二)申請期限:自公告起至本年06月10日(星期二)截止,請將申請書及相
關資料逕(寄)送至本會(以郵戳日期為憑)。【本會地址:635雲林縣東
勢鄉康安路272號 中華民國養鵝協會收】
(三) 申請截止後,由本會擇期召開審查委員會(必要時得赴現場查核),依
申請者檢附之文件進行審查,由本會以公函通知。
(四) 審查為正取之申請業者,應於收到審查結果通知函件後,於10個工作天
內與本會完成合約簽訂手續,逾期視同放棄,並由備取遞補。
(五) 本案聯絡人:
(1)電話:(05)699-7182;傳真:(05)699-7210
(2)承辦人:林佳慧小姐 0982-035677 蔡淑芬小姐 0982-053877
七、現場驗收:
(一) 完成簽約後由本會統一製作補助標示,提供受補助業者於設施(備)明顯
處以穩固不易脫落之貼紙、金屬材質版、壓克力板或噴漆等方式標示。
(二) 受補助者須於本年11月14日前通知本會安排驗收,逾期不予補助。本
會將安排審查委員辦理驗收作業,並通知農業部出席。驗收當天受補助
業者(或瞭解補助項目安裝位置者)與廠商需到現場協助驗收作業。
(三) 受補助業者須提供施工前、中、後照片,若有任一品項驗收時判定為舊
品,則不予通過。
(四) 驗收爭議個案,將邀集委員召開會議,請受補助業者與廠商就爭議部分
進行說明,必要時提出切結。
八、經費核撥:經費核撥申請須檢附以下文件(寄)送至本會,或於驗收現場提供。
(一) 檢具購買新品設施(備)之本年度出廠證明(設備中馬達需為113年(含以
後生產製造)及發票影本(發票抬頭須與核定補助對象一致,並加蓋畜
牧場章、負責人章及「與正本相符」之戳記。
(二) 申請人存摺封面影本。
(三) 補助設備照片 2 張(含遠照及近照)及標示牌照片 1 張以上 (如附件
三)
(四) 補助款收據乙份。
九、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 受補助購置之設施(備)於行政院主計總處編印「財物標準分類」最新版
規定最低使用年限內不得變更使用(或出租、轉讓),否則應依補助比
例退還農業部。未列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者,使用年限不得低於 5 年。
(二) 受補助設施(備)必須安裝於核定補助對象之畜牧場合法場址內。
(三) 申請本補助之設施(備)必須為新品,且不得重複於本計畫或政府其它機
構申請補助,否則不予補助。
(四) 農業部及本會得於計畫執行期間查驗受補助之設施(備)安裝與運作狀
況;受補助對象應配合國內產業相關政策之推動,且於本計畫結束後5
年內有義務配合追蹤查驗及成效展示與觀摩工作。
(五) 拒絕本會查核購買之設施(備)運作情況,或經查核確有造假之情事者,
本會得取消其受補助權利,並追回計畫補助款,繳回農業部。
(六) 因本案補助款非所得,受補助者隔年無須列入個人所得稅。請妥善保存
補助合約書及發票影本,屆時請自行提交前揭文件至稅務機關申報,以
避免被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十、本要點經報請農業部核備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