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畜禽產品經營業者取得產銷履歷驗證補助要點

農業部畜產試驗所 113 年 5 月 28 日第 7 次所務會報通過

農業部 113 年 7 月 16 日農牧字第 1130229693 號函同意備查

一、依據農業部113年6月 19日核定之113年度「養豬產業躍升加值發展計畫」 項下毛豬產銷履歷、113 年 4 月 25 日核定之 113 年度「推動國產牛隻及羊 隻溯源及產品驗證計畫」項下乳牛、肉牛、肉羊和乳羊以及 113 年 4 月 18 日核定之 113 年度「禽品追溯輔導與制度建立計畫」家禽相關業務辦理。

二、農業部畜產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執行「養豬產業躍升加值發展計畫」 項下毛豬產銷履歷相關工作、「推動國產牛隻及羊隻溯源及產品驗證計畫」 項下乳牛、肉牛、肉羊和乳羊相關工作和「禽品追溯輔導與制度建立計畫」 項下家禽和禽蛋產銷履歷相關工作,特訂定113年度畜禽產品經營者取得產 銷履歷驗證補助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三、113 年度畜禽產品經營者取得產銷履歷驗證通過後,向本所申請補助資格審 查,通過後由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以下簡稱中央畜產會)撥款。

四、本要點補助之經費方式區分為:

(一)對新加入者之補助方式:自 112 年 11 月 7 日至 113 年 11 月 6 日止,一 律給予 2/3 補助 1 年【即新加入尚未領過補助且維持驗證有效者,補助該 年度發生之驗證費用,以補助基數 2/3 為上限,基數為 80,000 元(家禽品 項基數為 75,000 元)】。

(二)對已加入者(112 年 11 月 7 日前已加入且維持驗證有效者)補助 2/3【即 各年度補助該年度發生之驗證費用,以補助基數之 2/3 為上限,基數為 63,000 元(家禽品項基數為 45,000 元)】。

五、本要點補助之品項區分為:

(一)猪隻品項部分(通過產銷履歷驗證,且其驗證產品須有 113 年度追溯號 碼): 1. 補助養猪場新加入者 3 場;已加入者 50 場。

2. 補助猪隻屠宰分切加工廠(含販售點分切處)新加入者 1 廠;已加 入者 26 廠。

(二)牛肉品項部分(通過產銷履歷驗證者):

1. 補助肉牛場新加入者 1 場;已加入者 7 場。2

2. 補助肉牛屠宰場已加入者 2 場。

3. 補助牛肉分切廠新加入者 1 廠;已加入者 4 廠。

4. 補助牛肉加工廠已加入者 2 廠。

(三)牛乳品項部分(通過產銷履歷驗證者):

1. 補助乳牛場新加入者 9 場;已加入者 17 場。

2. 補助乳品加工廠新加入者 1 場;已加入者 3 場。

(四)羊肉及羊乳品項部分(通過產銷履歷驗證者):

1. 補助肉羊場及乳羊場已加入者 4 場。

2. 補助肉羊屠宰分切廠已加入者 1 廠。

(五) 家禽品項部分(通過產銷履歷驗證者,且其驗證產品須有 113 年度追溯 號碼):補助家禽場(含肉用及蛋用)、禽肉屠宰分切廠,以及蛋品洗 選浸漬加工廠等新加入者共 12 場(廠),已加入者共 100 場(廠)。

(六) 各品項受補助場數得在本要點各品項實際補助總經費額度內予以調整。 同年度內申請新加入驗證或已加入驗證費用僅能擇一申請補助。

六、申請產銷履歷驗證補助作業流程:

(一)申請: 1.申請書須檢附內容:

(1)申請書(如附件一)。

(2)畜牧場登記證書或公司(工廠)登記證之影本,若無紙本登記證者, 應檢附縣市政府核可公函影本或經濟部商業司網站 (https://findbiz.nat.gov.tw)列印可茲證明公司或工廠登記資料之網 頁文件(須註明「與正本相符」、加蓋畜牧場或公司或工廠及負責 人印章或負責人授權書及其核章)。若畜牧場係向他人租賃,請提 供租賃契約書影本(須註明「與正本相符」、加蓋畜牧場負責人印 章或負責人授權書及其核章)並請牧場負責人提供切結書。

(3)通過產銷履歷驗證之證書影本及驗證單位函知通過驗證之公函影本 (須註明「與正本相符」、加蓋畜牧場或公司或工廠及負責人印 章)。

(4)驗證相關費用憑證正本(恕不接受影本)。

(5)申請豬隻和家禽品項者需檢附「產銷履歷農產品資訊網」(網址: https://taft.moa.gov.tw/)」 所查詢之 113 年追溯號碼。

2.申請者檢具申請書及完整相關證明文件,依各品項別,最遲於 113 年 11 月 6 日(含)以前(寄件郵戳為憑),以掛號(每件掛號僅限 1 件申請 案)郵寄至下列單位:

(1)猪隻品項: 「農業部畜產試驗所」(地址:71246 台南市新化區牧場 112 號),電話 06-5911211 分機 2951 邱宗鼎先生。

(2)牛肉、羊肉及羊乳品項: 「農業部畜產試驗所南區分所」(地址:94644 屏東縣恆春鎮墾 丁里牧場路 1 號),電話 08-8861341 分機 237 李光復先生。

(3) 牛乳品項: 「農業部畜產試驗所北區分所」(地址:36843 苗栗縣西湖鄉五 湖村埤頭面 207-5 號),電話 037-911693 分機 257 葉亦馨女 士。

(4) 家禽品項: 「農業部畜產試驗所」(地址:71246 台南市新化區牧場 112 號),電話 06-5911211 分機 2961 蔡銘洋先生。

3.申請書可至本所網站 http://www.tlri.gov.tw/公開資訊/產銷履歷下載或來 電索取。

(二)審查:

1.由本所、南區分所及北區分所各成立「畜禽產品經營者取得產銷履歷驗 證補助費用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審查,將具備上述資格之 畜禽產品產銷履歷經營者依下列原則,分別審查猪隻、家禽、牛肉、羊 肉、羊乳及牛乳品項申請案。

2.經審查後,如畜禽產品產銷履歷經營者檢附之申請文件不足時,經以公 文通知補件後,申請者最遲須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補件。逾期未補正者, 視為放棄本次申請而予以退件。

3.審查補助優先順序:依寄件郵戳時間順序補助,補助額度用完為限。

4.豬隻及家禽審查小組於本年 9、10 及 11 月各召開ㄧ次審查會進行審查; 牛肉、羊肉、羊乳及牛乳品項於 11 月進行審查。

5.豬隻及家禽品項經審查小組審查後,將審查結果通知各申請經營者及中 央畜產會,副本陳送農業部、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及上網公布。

6.牛肉、羊肉、羊乳及牛乳品項經審查小組審查後,將審查結果逕行通知 各申請經營者及中央畜產會,副本陳送農業部、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 會及本所,並上網公布。

7.依審查結果通知符合補助規定之畜禽產品產銷履歷經營者,依規定期限 內,檢附切結書、領款收據(如附件二、三)及具領人金融機構存款簿 封面影本,掛號郵寄至中央畜產會,俾供撥款。

七、受補助之畜禽產品經營者,應配合農業部或本所輔導畜禽產品產銷履歷相 關工作。

八、本要點經本所所務會報通過,並報請農業部核定後,委託本所公告實施, 修正時亦同